律师随笔
广州公司该如何预防公司僵局呢?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7日
(一)对公司治理机构进行合理设置
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则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以占多数;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则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
(二)对表决权制度的科学设计
1.规定利害股东、董事表决回避制度。
2.制定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制度。即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实行表决权的最高数额限制,以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3.规定类别表决制度。即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三)规定具体的权利制衡措施
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得完全重合,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规定大股东应履行诚信义务,不得不正当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利益,不得在合法形式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行为,保障少数股东知情权和会议召集权。
(四)合理收买相对方股份
(五)对公司的解散权进行合理规定
(六)约定陷入公司僵局时可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