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如何区分加盟合同与买卖合同?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1日
律师解答:产品销售合同仅涉及特定产品销售,产品提供方仅为其产品质量负责,此外并不拥有更多的监督、管理、培训、技术支持等权利或义务。而特许经营合同除了将自己的商标或企业标志许可给另一方使用外,还对另一方进行统一的管理。
判决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依照上述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的企业所从事的特许经营活动。本案中,虽彭某、昶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昶某公司授权彭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区域内推广销售昶某公司的电动车系列产品并收取彭某代理费,且昶某公司亦明确表示其仅经营“NANYANGYMH”商标品牌的电动车,但合同中并无将“NANYANGYMH”授权给彭某使用,昶某公司出具《经销授权书》亦仅授予彭某为南洋雅玛哈商标品牌电动车代理经销商,并无授权彭某使用“NANYANGYMH”商标,而昶某公司亦无取得“南洋雅玛哈”商标的注册。综上,涉案合同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其性质应当定义为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