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业主不在广州,把房产出售的事项委托给了自己的姐姐,公证委托书中受托人有代为接收购房款的权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由业主的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接收全部的购房款,但是因为业主公证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受托人的收款账户,办理首期款监管时,银行要求业主增加一份标明代理人收款账户的公证书或直接提供业主本人的银行卡号,因为房价上涨,业主拒不配合导致贷款承诺函无法审批,业主方给的理由是,合同依据约定由受托人接收售房款,只需要提供受托人的银行卡账号,就已经配合完成了按揭贷款的合同义务。那么,受托卖房人有权拒绝提供业主的收款账号吗?
律师解答:不能。接受买家按揭贷款的账户必须是出售房产的业主本人账户,这是由2010年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有些公证委托书上是有写明,可以由受托人代为接收售房款,但是有个不容忽视问题,就是公证委托书有没有被业主撤销,银行是没有办法查询的,这里面就存在业主的房产在其已经撤销公证委托的情况下,被已经丧失委托代理权的受托人私自出售的风险问题,可以说银监会2010年的这个要求,接收购房款的账户必须是业主本人的账户,基本上可以杜绝这样的风险发生,只要业主身份证在手,注销自己的哪一张银行卡还是可以自己做主的。我讲的这一点,尤其是提醒存在代持关系的当事人,在挂名产权人不提供银行账号的情况下,除非选择一次性付款的买家,否则依据现有的购房流程实际产权人是没有办法正常出售房产的,只有公证委托书是收不到购房款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结语: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的环节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对这里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了解清楚,出现问题要及时的发函催告对方或中介公司,避免以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