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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东土地纠纷是否必须先经过政府处理,不能直接起诉?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某甲与某乙因宅基地边界发生争议,双方均没有宅基证,甲以乙侵权为由将乙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系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遂驳回了甲的起诉。
 
  律师评析:
  土地确权又称为确定土地权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认定,明确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土地确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途径和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人民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知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的审查,应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性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
 
  综上所述,依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起诉的案件性质应属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而不能不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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