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是一名厨师,原在一家饭店打工。2014年5月初,其同学韩某邀请他在一所学校旁合伙开饭店。二人口头约定:蒋某以厨师技术入股,韩某以资金入股,饭店所需要的房屋租金等一切费用均由韩某承担;盈利平均分配;亏损由韩某一人承担。饭店头半年经营情况尚可,但后半年由于学校自己开办了学生食堂,来饭店吃饭的人数大大减少。截至2015年5月底,饭店欠下房东租金6000元。无奈之下,蒋某选择离开。韩某在坚持了一个多月后,将饭店关门后退租。房东段某多次找韩某和蒋某支付房租。但蒋某认为,合伙约定自己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因此对合伙债务没有清偿责任。那么,合伙约定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是否还要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这要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对外责任,即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合伙约定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的合伙人偿还债务;二是对内责任,即当初二人的约定还算不算数。
就对外责任而言,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该案中,蒋某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属于“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的情况,因为韩某和蒋某有约定“亏损由韩某一人承担”,这是分担合伙债务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下,蒋某仍然要对他和韩某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对内责任来看,要视当初约定“亏损由韩某一人承担”的内容是否有效而定。二人关于合伙的约定,实际上是一个合伙合同,是二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许韩某认为约定由他一人承担亏损和债务是显失公平的,但即便如此,该合伙约定在一年之内韩某也并没有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则只能按约定办,即由韩某一人承担合伙的债务。
综上所述,合伙协议约定蒋某不承担合伙债务,与其承担合伙期间连带偿还责任并不矛盾,蒋某在承担了债务后,有权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再要求韩某来最终承担该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