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王某与小他13岁的朱女士同居生活。王某出资50万元购买一套房,房产证上写的是朱女士的名字。
手续办z理完毕后,王、朱两人签订了《关于购买住房的协议》,协议中注明该房屋付款人是王某,购房合同是朱女士代表王某作为乙方签字、办证。双方还约定,朱女士从现在起一定好好照顾王某的后半生生活,该房为朱女士所有,但若朱女士违背上述保证,这套住房由王某收回或出售,朱女士一定配合。然而事与愿违,10年后,王某认为朱女士没有好好照顾自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女士辩称双方签订的《关于购买住房的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但赠与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赠与人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人,故实际上朱女士是认可了王某系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目前诉争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朱女士名下,但从本案客观事实上看,并非是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z理过户手续而过户到朱女士名下的,且实际上朱女士既未持有相关权属证书,亦未实际占有、使用诉争房屋,故朱女士与王某之间的赠与关系并未成立。
同时,法院结合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朱女士自己主张赠与关系等事实和证据,认定王某系诉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而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赠与关系也并未成立,故法院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诉争房屋的产权归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