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转租的合同租期提前到了,转让费能退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7日
律师解答:如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有隐瞒事实或其他违约情况,则可以退部分,如无证据则看合同约定,约定不退则不能退。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出租人为某商场,张某承租后转租给谭某,谭某再转租给陈某。
首先,对于陈某与谭某之间的商铺转让合同关系,陈某与谭某于2017年5月28日签订《转让协议》。现陈某以谭某在签订该合同时存有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该合同。对此,法院作如下分析:
1.谭某并无义务保证陈某与张某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诚如前面所述,陈某与谭某、张某分别形成不同法律关系,涉案商铺由陈某与张某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谭某并非该合同的相对人,其对该租赁合同的履行并不负担义务。
2.合同中关于“合同期有两年租期”的约定的理解。因陈某在与谭某订立《转让协议》时已确知谭某的租赁合同期限于2018年1月届满。即谭某转让商铺予陈某继续经营的期限不可能超过该期限。因此,谭某负担的合同义务仅应为保证陈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能够取得两年的租赁期限。从陈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约定来看,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租赁期限为两年。谭某已履行了该合同义务。
3.现无证据表明谭某在与陈某订立协议前或当时知晓张某于涉案商铺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的租赁期限至2017年4-5月已届满,但谭某与张某约定租赁合同期限却至2018年1月届满。即谭某对于张某隐瞒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可能知晓。
此外,陈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谭某在曾知晓涉案商铺租期已届满的情况下隐瞒事实,骗取订立转让协议。因此,陈某关于谭某存有欺诈,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陈某与谭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属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于法无悖,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谭某已依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故陈某诉请要求其退回转让金149000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