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只要不是捏造的事实,即使对品牌声誉有一定影响,也不构成侵权。如下面这个案件: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是法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包括信用、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活动成果等因素的综合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害法人的名誉权是指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法人的商业声誉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侵害名誉权。就本案而言,某都市报作为一家媒体机构,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承担着反映社会关注问题,满足受众知情权的责任。被告称涉案文章《傍名牌进商场,高档包包也有“康帅傅”》系捏造事实,然被被告提交采访录音及照片可证明该文章系报社记者实地采访获取资料成稿,而文章所称“某万达广场一楼东南角黄金位专卖店内所售商品与法国奢侈品牌YSL圣罗兰皮具相似度较高,其英文简写商标‘VSL’也与‘YSL’仅一个字母之差”的陈述与事实相符,并非捏造事实。被告虽对被被告记者采访的事实不予认可,但也没有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根据表面证据认定采访属实。另外,被告称文章标题也影射其商品为假冒名牌商品,法院认为,该文章标题是否涉及侮辱或诽谤,应结合全文内容理解,而非孤立、片面地理解单个字、词。文章中虽使用了“康帅傅”等词语,但结合全文内容理解,作者仅是为了提醒消费者注意区分辨别商品标识、谨慎选购商品,并未影射被告商品为假冒品牌商品;再者,被告作为商品经营者,理应接受公众舆论和消费者的严格监督,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并促进企业商品质量的提高。也因此,被告对公众评论有更高的容忍义务。综上,被告主张涉案文章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侵害公司名誉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