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买房时,买家应主动披露自己有无购房资格,开发商也应主动告知购房政策,询问买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否则签订认购书后因没有购房资格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双方都无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则法院一般判决双方过错相等,判开发商退还定金,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利息,双方互不找补。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鉴于我国现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故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应对此予以合理注意、审慎审查,即买方应在认购房屋前对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予以充分评估后再作决策,并应将此情况如实披露给卖方;卖方则应在售出房屋时注意审查买方是否符合现行限购政策。而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确认涉案两间房屋是作为整体一间房屋统一出售,并确认在签订涉案认购单时郭某仅能购买一套房屋,但双方对于陈某当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各执一词:陈某述称其已向维某公司披露自身情况为其名下没有房屋,但其妻子名下有多套房屋,维某公司则主张当时询问过陈某是具备购房资格的。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买方在签订认购单时已向卖方如实披露了陈某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亦无证据证明卖方对此尽到了充分审查的义务,故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买卖双方对于本案纠纷的产生均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从维某公司提交的《维某项目退款帐户确认单》的主要内容来看,主要是陈某、郭某确认其收取维某公司退还房款的账户及身份信息,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未能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过错在于陈某、郭某一方欠妥。而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陈述意见及维某公司提交的与案外人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内容来看,维某公司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已将涉案房屋另卖他人。基于公平原则,维某公司应返还已收12万元房款及定金5万元,且因涉案款项全部由郭某支付,故上述款项均应返还给郭某。如前所述,在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均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陈某、郭某要求维某公司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及双倍退还定金100000元的上诉请求,均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