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被继承人直接进行翻改建的房屋,即使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不符,也不影响继承人要求继承。
如某宅基地房屋继承分割案中,被告方提出房屋实际面积与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存在差异,但最终并没有影响法院对房屋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由于房屋违建需要会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在判决中会明确房屋权利义务均由继承人继承。
但对于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由某一继承人翻建的房屋,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相应份额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有些案例中法院以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房屋已经灭失,遗产不存在为由不予处理;也有案例就原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部分进行分割。
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只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继承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九条中提及:“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宅基地房屋被翻扩建,如何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经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 继承人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