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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房登记在同居女友名下,分手后能起诉确权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不能证明是借名买房,则法院一般不支持确权。如下面这个案件,吴某买房登记在女友权某某夫妻权某的名下,分手后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法院最后认为吴某仅能证明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但不能证明到底是属于赠予还是借名买房,最终驳回了吴某的确权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涉案房屋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个人房屋贷z款申请表》等均为权某签署,涉案房屋也已经登记在了权某的名下,但购房定金、首期款、花园工程款、按揭贷z款以及物业服务费等均是通过吴某的账户支付。直至本案立案后,吴某仍向涉案房屋的还款账户转账,用于偿还涉案房屋按揭款以及花园工程款。权某抗辩称涉案房屋系吴某与权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用共同经营的收入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因权某与权某某并非夫妻关系,且购房款等均从吴某账户支出,未有证据证明权某某在购买涉案房屋中有出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吴某出资购买。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权某名下的行为是构成不动产赠与还是借名买房。权某抗辩称本案构成不动产赠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与权某之间存在口头赠与合同。权某主张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其名下,足以证明本案构成不动产赠与。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于房屋当时的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登记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权某虽已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但该登记行为并不能够证明其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是基于吴某所赠与还是借名买房。吴某的上述抗辩并不能排除本案交易可能构成吴某借权某名义买房的可能。另,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对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享有物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可主张涉案房屋的权利。本案中,吴某与权某虽未签署涉案房屋权属的相关协议,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购买涉案房屋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吴某确实为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且一直在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z款,并支付了涉案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因此,基于综合分析,应确认吴某是以权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 
        关于吴某是否可以以实际购买人对抗房屋产权登记而主张确认所有权问题。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权某经房管部门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是涉案房屋的权属人。在涉案房屋的登记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吴某主张要求确认吴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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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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