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果写了借条就要还,如果没写借条的话,可能对借款金额会有争议,对方会反驳说是赠予或者是恋案期间的开销,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本案中,李女就其主张提供了黄男签名确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完成举证责任,法院确认黄男尚欠借款125900元有事实依据。
其次,涉案的《欠条》是黄男签名确认的,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承担签署《欠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再次,黄男认可其曾因生意周转及女儿生病的原因向李女借款,现其抗辩实际借款只有50000元,另外90000元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开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现李女主张黄男清偿借款125900元,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黄男逾期未清偿借款确已造成了李女的利息损失,李女主张黄男支付以欠款125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应予以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