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一般房子归登记一方所有,给另一方房款和增值部分的补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谭某1和李某1从2011年夏天开始同居生活,于2018年6月分手,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妥善处理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同居期间以李某1名义购买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青怡7街11C3E房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谭某1和李某1的共有财产。因该房屋购买于谭某1和李某1同居期间,购房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李某1支付的首付款30万元及中介费、按揭费用、税费等合计35400元,二是抵押贷z款53万元。抵押贷z款虽是以李某1名义所借,但谭某1从还贷z款首月起就每月于还款日前转账5000元到李某1的还款账户,李某1的还款账户大部分支出为还贷支出,从款项流转的情况可证实谭某1的主张较合理,即由其负责偿还涉案房屋的贷z款。李某1主张谭某1转入其还款账户的款项是生活费和抚养费,因该账户中大部分支出是用于还贷,并非用于日常消费,故对李某1的该主张不予采纳。谭某1偿还涉案房屋贷z款亦应属于对购买房屋的出资,法院认定该房屋是李某1和谭某1共同出资购买。因该房屋登记在李某1名下,所有权应归李某1所有,该房屋剩余的银行贷z款由李某1偿还,并按二人对该房屋的出资比例进行价值分割,由李某1向谭某1折价补偿。谭某1的出资金额计算如下:251000元+15000元+20000元=286000元。谭某1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通过ATM转入或存入李某1供款账户的55100元是由其转入或存入的,法院不予认定。该房屋的购买成本应为首付款30万元+中介费、按揭费用、税费等33400元+贷z款53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中截至2018年9月的贷z款利息计算为:(4276.29元×36个月+4079.25元×12个月+3797.25元×33个月)-(530000元-411944.07元)=210150.76元。双方确认该房屋现值为180万元,李某1应向谭某1补偿286000元÷(300000元+35400元+530000元+210150.76元)×1800000元=4786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