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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区分委托理财关系还是投资合作关系?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律师解答:只要没有约定分工合作、风险共担,而只是约定一人出资,一人操盘,就属于委托理财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 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委托理财关系还是投资合作关系。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资金、证z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资本投资,当事人双方约定收益和酬金的一种行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为《证z券投资合作协议》,双方亦均投入一定资金进入指定基金账户,但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是约定由邓某操盘进行期权投资,吴某出资申购份额所得利润之和的60%归邓某所有,邓某出资申购所得利润的100%归其本人所有。因此,双方协议名为合作,实际上是邓某代为吴某理财并收取一定酬金,实质更为符合委托理财关系的特征,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至于邓某与犇某公司之间如何约定操盘运作涉案基金的问题,不影响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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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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