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要。如下面这个案件,受委托人称其已完成委托事项,但无法举证证明,法院最后认定其未完成委托事项,判决返还全部投资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黎某是否已经完成陈某的委托事项,应否向陈某返还投资款。尽管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均确认存在陈某委托黎某向碧某公司投资的事实。现陈某已经举证其向黎某转账28.5万元,而黎某抗辩其已完成委托事项,应由黎某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对此,从黎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收到了陈某的案涉转账后,分别向案外人孟某、黎某1、柳某3、黎某2、蒋某合计转账241834元,换言之,其并未将款项直接投至碧某公司处。针对上述转账,黎某解释称其系替陈某向上述其他会员购买碧某公司现金分,但其除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哥哥黎某4、姐姐黎某1证言外,无法通知其他中立的证人出庭作证,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且,即便按照黎某所主张的购买现金分模式,黎某在本案中的转账金额亦未能完全对应。此外,黎某与陈某系基于案涉碧某公司的投资项目认识,两人之间并无其他私交,此种情况下,黎某称其自愿替陈某提供帮助,而在整个款项流转过程中未获得任何收益,与常理不符。至于陈某,其虽在本案中承认其曾进入过碧某公司X账号查看,但其由始至终并未确认投资款项已经到账,故无法据此认定黎某已完成委托事项。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黎某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从证据优势和盖然性考虑,一审法院认定黎某未完成委托事项,需向陈某返还投资款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