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能了。此种情况比较少见,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婚内赠与给情人财产若干,后发生纠纷,丈夫、妻子、情人协商后签订了补偿协议,情人也按协议支付了款项,并注明此后不再有任何纠纷。后妻子又起诉返还某比赠与款项,一审法院支持了,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是一项重要决定,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没有征得张某乙同意,取得一致意见,损害了张某乙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赠与有暧昧关系的人,有违社会公德,赠与行为应为无效。谢某与张某乙的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因此赠与无效后,张某甲应当全部返还。其次,2016年4月29日的《协议》虽然载明“双方不再相互纠缠,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但并没有明确指明对赠与财产纠纷进行处理,张某乙也不知道赠与事实的存在,因此,应认定该协议不包括处理赠与的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甲与谢某、张某乙已就三方之间的感情和经济纠纷,达成了书面协议,张某甲也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偿还义务。张某乙主张该协议约定的经济问题不包含本案所诉的购车款,由于该协议明确约定“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且购车行为发生在协议签订之前,根据上述规定,在张某乙未能举证证实其该项主张的,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某甲上诉主张协议签订前的所有经济纠纷均已处理完毕,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