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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分家析产协议约定了房产分割,离婚时能按照协议分割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律师解答:不一定。如宅基地证仍登记在第三人(如公婆)名下,则房屋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法院不会直接判决夫妻二人分割该房产。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一直登记在婆婆名下,即使儿媳妇与儿子离婚,起诉分割房屋一人一半,法院就认定因宅基地证仍是婆婆名字,且婆婆有出钱建房,且房屋有加建,加建后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最终判决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该房屋,儿媳妇需另案提起共有物分割案件。
判决书节选:
      刘某与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生育子女。2014年3月14日,李某起诉离婚,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811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对于刘某主张A号房由其使用1-4层,李某使用5-7层,在81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A号房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案外人张某名下,李某提交的建房款收据亦显示部分费用由案外人李某支付,故该房的处理有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原被告可另行解决。”81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1326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3262号终审判决认为“A号房能否在本案中进行分割处理的问题。《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A号房改建前后,宅地使用权证均登记在张某名下。尽管根据《白云区房屋产权分割(分家析产)具结书》和《夫妻财产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已经约定A号房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刘某各占二分之一权益,但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显然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现阶段在法律层面A号房并非李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A号房改建后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换发新证,确认新的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结构、楼层等。概而言之,在本起离婚案件中处理A号房将遇到两个障碍:1、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张某而非李某(或刘某)名下;2、A号房的面积、楼层等与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不符,其权利内容不确定。刘某上诉主张A号房由其出资建造,并经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本案中直接分割处理,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原判以A号房的处理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权益为由不予调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维持。无疑,刘某拥有A号房的相关权益,可与李某、相关的案外第三人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其并无因本案之处理而丧失其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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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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