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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怎样送达给被处罚人?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律师解答:下面这个判决书说得很清楚。
判决书节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九十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原增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5日期间送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均是留置在建筑物的现场,而郑某在2013年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间被羁押于增城市看守所,原增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送达可依法通过增城市看守所转交,原增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留置现场不能证明郑某在羁押期间已经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原增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送达不符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由于原增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程序违法,因此,原增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原审第三人增江街道办事处对拆除郑某经营养猪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由于涉案养猪场的建筑物已经拆除,判决撤销原增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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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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