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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哪些情况下与公司打官司要把股东一起告?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1日

律师解答:以下三种情况,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把股东一起告:
      1、股东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全部股东为被告。
按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以其应缴纳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是否充足出资应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故如有初步证据表明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大可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列公司与其全部股东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内容,公司被吊销,并未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但鉴于公司股东有清算义务,故可追加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3、公司清算注销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列全部股东为共同被告。
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应在法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非由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或未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参与清算情形下,公司自行清算往往具有随意性。按《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未知债权人应进行公告,以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否则应对债权人未获清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此,如发现公司“悄悄”注销,可列全部股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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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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