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只要户口还在本经济社,是社员就可以。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格某经济合作社以村民自治为理由,主张召开村民大会、采取村民表决方式通过的关于汕湛高速征地集体征地款第二期款分红的方案合法有效,陈某不应得到集体征地补偿款1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村民自治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本案中,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作出从良府决(2017)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确认陈某拥有格某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并享受与本集体其他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陈某婚后将户口迁移到夫家格某经济合作社,虽然陈某于2013年5月28日与梁某离婚,但其社员资格并未发生变化,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陈某有权参与汕湛高速征地款分红,格某经济合作社以召开村民大会、采取村民表决方式将陈某排除在汕湛高速征地集体征地款第二期款分红在外,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格某经济合作社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格某经济合作社应向陈某支付集体征地补偿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