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能。征地补偿款不是分配给每一个村民的,是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村集体公共福利以及分红等。而广东省法律法规规定超生人员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判决书节选: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四类。因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故土地补偿款应属村集体所有。而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则根据地上物的权属不同,分别归个人所有以及集体所有。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征地补偿款所涉及的土地为集体所有、集体耕种,没有具体的个体权利人,故涉案征地补偿款应该归集体所有,并应该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不得分发给个人。故,周某请求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款直接分配给其个人,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其次,征地补偿款归于村集体所有后,已经完成了分配。村集体基于法律规定的用途,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对部分征地补偿款进行使用或者分配其派生出来的收益,属于经过法定程序将原征地补偿款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村集体公共福利以及分红等,而对于生活补助、村集体福利、分红等的享有,应该遵循村规民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根据2002年、2008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几次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规定超生人员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故,从享受村集体福利以及分红角度出发,周某作为超生人员未能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亦符合村章程以及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无论从直接分配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款角度出发,还是从享受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角度出发,周建英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