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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自己的房子被他人占了,强行收房把东西扔了合法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6日

张律师解答:不合法,应通过合法途径,起诉腾房再申请强制执行收回房屋,同时要求支付强占期间的房屋使用费。退一万步说,即使真的要自己强行收房,也一定要委托专业人士,如律师或公证处公证整个过程,最差也要自己找人全程录像,并将搬出的物品妥善保管才行。如下面这个案件,产权人的房子被他人居住,其趁居住人不在,把别人的东西搬出来全扔了。居住人起诉赔偿98万损失,一审法z院支持了。二审法z院认为98万损失有违常理,改判酌情支持5万元损失。其实本案中,产权人如果有录像并妥善保管物品,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一,伍某自行收回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二,郭某所遭受的财产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伍某自行收回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依据(2013)穗越法民某号生效民事判决,伍某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广州市XXX路1号1-3楼房屋占有八分之六的产权份额,即伍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郭某虽主张其基于与伍某等人之间的协议入住涉案房屋,但未就此充分举证证明,故郭某占用涉案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伍某要求郭某搬离涉案房屋合法有据。虽然如此,伍某仍应通过合法途径采取合法手段行使所有权收回房屋。而依据各方陈述,伍某系在郭某不在场且无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自行收回涉案房屋,并自行处置了郭某存放于涉案房屋内的部分物品,导致郭某遭受财产损失。因此,伍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向郭某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郭某所遭受的财产损失金额的认定问题。一方面,郭某以伍某侵权为由,诉请郭某赔偿损失,故应当就其所遭受的损失金额举证证明。郭某虽提交了《损失财物清单》以证明其遭受损失的金额,但该《损失财物清单》中列明的物品种类及价值既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亦与常理不符,故郭某未就其主张的980000元损失金额充分举证证明。
        且,郭某没有合法依据占用涉案房屋,在伍某要求其搬迁后拒不搬离,导致伍某采取私力手段自行收回涉案房屋,故对造成本案无法查明其存放于房屋内物品价值的后果,郭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另一方面,伍某并未否认其自行收回涉案房屋当时房屋内存放有郭某的物品的事实,只是认为房屋内的物品并无价值。而伍某在自行收回房屋时,本应采取相关措施固定房屋内物品的种类及数量并予以妥善保管,但伍某却在无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自行搬离并处置,故对造成本案无法查明郭某存放于房屋内物品价值的后果,伍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原审法z院直接采信郭某自行制作的《损失财物清单》,认定伍某赔偿郭某物品损失980000元,有失妥当,但鉴于郭某确曾居住于涉案房屋且伍某确曾处置过郭某的物品,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情认定伍某应赔偿郭某物品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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