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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兄弟姐妹间的宅基地房所有权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1日
律师解答:一般该宅基地现在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除非其他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对该宅基地有所有权。如下面这个案件,该宅基地最初归莫大所有,但莫二于2001年就以自己的名义报建,莫大一直没有提异议,20年后才起诉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法院最终认定莫大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莫二报建,视为同意房屋所有权也归莫二享有,最终驳回莫大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莫大、莫二就宅基地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引发的纠纷。莫二于2001年申请涉案房屋及宅基地的报建,先后通过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横沙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于200182日取得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黄埔区分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复文》,故法院认为该规划审查复文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应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自200182日起归莫二所有。莫大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要求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理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莫大提供的《转让宅基地事实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由横沙村村民莫容坤于198812月转让给莫大,并由莫大于1990年出资建设完成涉案房屋,2005年前莫大仍为横沙村村民,横沙村委会对莫大的建造行为亦予以认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涉案房屋物权因莫大合法建造房屋的行为设立。但是,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莫二办理报建手续时涉案房屋仍由莫大占有居住,该报建审批需四邻确认涉案房屋四至间距及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横沙村民委员会审批同意,莫大不可能不知晓莫二办理该报建手续,莫大在知情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其与莫二协商一致由莫二办理报建手续,涉案房屋所有权由莫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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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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