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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镇政府和县国土局有权拆除违建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1日
律师解答:有权。
    关于赤溪镇府和台山国土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见,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及拆除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未经相关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作出处罚决定等法定职权。
    本案中,赤溪镇府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台山国土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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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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