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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去哪里的法院立案?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除非双方有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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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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