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恋爱期间买房写了对方名字,对方就一定有份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6日
律师解答:不一定。按份共有按出资额确定份额,如果有证据对方没有出购房款的话,对方可能有名字也分不到房子。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石某要求平均分配拍卖涉案房屋所得款的主张是否成立。
涉案房屋登记在石某、吴某两人的名下,石某、吴某就涉案房屋形成共有关系。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只是登记为“共同共有”,并无明确登记石某、吴某各自占有份额。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一般存在某种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继承人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石某、吴某之间并不具有家庭关系,石某并无充分证据双方存在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石某、吴某之间并无签订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书面协议,亦未就各自出资额、所占份额、房屋使用和收益等达成过合意,故应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认定石某、吴某就涉案房屋形成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石某、吴某并无约定各自对涉案房屋的所占份额,故按照石某、吴某各自的出资额确定所占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更为合理、公平。石某确认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吴某的母亲支付,其并无支付过购房款,无证据证明其与吴某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其出资购买家具或者投入装修,在此情况下,石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并平均分配拍卖涉案房屋所得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