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超出认缴出资额支付给公司的金额应认定为对公司的借款,公司应当返还,但如没有约定利息的则没有利息。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超出认缴出资的款项的性质及佳某公司应否归还的问题:对黄某投入佳某公司的超出出资部分1131840.1元的性质,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明确佳某公司无增资,黄某主张为借款。江某、佳某公司认为该款应当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对此争议,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黄某对佳某公司超出认缴出资后的代付款并非佳某公司的税后利润,故不属于公司公积金。
黄某投入到佳某公司的款项中超出出资部分并未因此获得相应股权。从本案证据看,黄某支出的超出出资部分的款项中,部分款项为黄某的代佳某公司的对外支付的款项并列入了佳某公司的支出,部分款项黄某主张是作为公司日常运营的费用。法院认为黄某并无法定也无约定义务为佳某公司在其履行出资义务后为佳某公司代付经营费用。虽江某、冯某、佳某公司、范某不认可存在佳某公司向黄某借款的约定,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佳某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法院认定该黄某超出出资部分的款项为黄某出借给佳某公司的借款。如上所述,黄某超出出资部分的款项为佳某公司向其借款,佳某公司应当向黄某清偿。至于黄某主张的利息,法院认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