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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伙人对外赔偿后能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律师解答: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形成合伙关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广州盛邦家具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袁某对向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要求吴某、梁某作为发起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追偿纠纷。根据查明事实,袁某、吴某、梁某三人共同签署协议,决定设立广州盛邦家具有限公司,该协议是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人也实际参与了公司设立过程,因此均为公司发起人。广州市盛邦家具厂在三方签署协议后即为设立中的公司。吴某、梁某于20124月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吴树某,实质上属于发起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不影响吴某、梁某在转让前的发起人身份。
    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属合伙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发起人承担设立中公司债务的,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本案中,伤者向某于2011817日在广州盛邦家具厂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在公司发起设立过程中,应由三发起人袁某、吴某、梁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袁某在支付赔偿款项192223元后,依法有权要求吴某、梁某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袁某45%、吴某45%、梁某10%),即吴某应向袁某支付86500.35元、梁某向袁某支付19222.3元。至于吴某、梁某于20124月将发起人权利义务转让给案外人吴树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关于“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不影响吴某、梁某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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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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