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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铺买卖合同约定过户即视为交楼有效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4日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商铺过户后还必须通过消防验收才能使用,才能视为交房。所以合同中有此类侵害购房者利益的条款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罗买家与杨卖家通过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就涉案商铺建立买卖关系,杨卖家作为房屋出卖人,有义务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商铺交付给罗买家。 
      虽然合同约定房管部门出具了权属人为罗买家的房地产权证当日,视为杨卖家已将该商铺交付给罗买家,如2015年9月30日原租赁合同期满前罗买家和润某公司未能续订合同的,润某公司应将该商铺交还给罗买家。但由于涉案商铺位于商场内,依照《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罗买家、杨卖家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杨卖家已将涉案商铺在2015年9月30日前的使用权及经营权出租给润某公司,罗买家与杨卖家确认签合同至今商铺没有间隔,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审核意见,本案商场及商铺在室内装修等后应重新审核,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不能投入使用。为此,润某公司交还的商铺应经消防部门二次验收。另外,按照商业惯例和生活常识来分析,罗买家购买涉案商铺应当具有两个目的:一是取得产权和预期保值增值;二是用于经营。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涉案商铺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罗买家取得商铺的产权,第一个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但是,涉案商铺是从原广州市海珠区xx号xx房商场中分割出来的360个商铺中的其中一个,因此,罗买家即使接收了涉案商铺,其部分合同目的亦不能实现。《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涉案《商铺买卖合同》样本是由杨卖家提供,合同中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该商铺的交易过户手续,房管部门出具了权属人为买受人的房地产权证当日,视为出卖人已经该商铺交付给买受人”的条款实际上免除了杨卖家交还的商铺需进行二次消防验收的责任,显然损害了广大购房人的权益,故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该条款对罗买家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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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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