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种程序,一个是简易程序,一个是普通程序。虽然现在基层法院在立案的时候一般都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但少部分也会走简易程序,并且很少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对于证据来说,可能会有证据突袭,因此,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好叫当事人一并出庭,以应对对方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而事先自己的当事人有所遗忘或者故意隐瞒的证据,当然这还不是最头痛的事情。另一个烦恼就是反诉的问题,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反诉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作为案件的被告,往往可以利用这一点,在第一次开庭的庭审过程中临时提出要求反诉,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个时候,从程序上说案件往往要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同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个本诉的案子很有可能是原告从千里迢迢赶到被告所在的法院,本以为一次开庭就行,结果被告早不反诉迟不反诉,等到已经开庭了才提出反诉,这样延期开庭是很浪费时间精力司法资源的事。个人认为简易程序也应当指定举证期限,以防此类情况的发生。
提起反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