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收取证据应出具收据。
当事人把证据交给法官时,特别是借条、欠条、银行单据、合同等证据原件时,请务必要收据。
《民诉法》第66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以当事人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二审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数额交纳诉讼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不是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简易程序是2倍)缴纳二审诉讼费。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7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