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例外: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重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z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z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z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z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z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关于再审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z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再审范围有限原则);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z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z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5.关于再审的结案。再审有三种方式结案,分别为裁判(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变更、发回重审、驳回起诉)、调解和撤诉。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z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z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