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商品房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就能拒绝收楼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5日
律师解答:如达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就可以拒绝收楼。实践中是否达到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总体说来,认为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居多。
判决书节选:
王某要求君某公司、电某公司向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涉案房屋,君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是毛坯房,已由电某公司代为收楼。而电某公司则认为,涉案房屋其已经按照约定的装修要求交楼,王某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瑕疵。法院认为,王某对涉案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楼条件不持异议,现仅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交楼标准而拒收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补充协议第15条约定,涉案房屋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由君某公司按实情负责修补、保修或给予合理解决,王某不得借此拒绝收楼,王某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者拒绝办理交付手续而引起的逾期交楼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王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其提交的《房屋查验咨询报告》显示质量问题多为踢脚线松动、门四周收口差、墙砖空鼓、墙面不平等,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的《信访复函》也载明,经核查涉案房屋墙壁、天花板等存在裂纹、门边存在磕碰受损恒基、墙面存在空鼓等问题,建议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此外,君某公司、电某公司在王某提出质量异议后,多次对涉案房屋的相关问题进行维修。因此,王某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收,理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