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答:极易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购房者以开发商隐瞒首期款金额及支付时间,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解除认购书,法院认为认购书写明了房款总价,购房者自己应知晓首期款的金额,最终判决购房者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某公司是否以欺诈手段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及任某交付的定金能否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任某主张高某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隐瞒首期房款支付的金额和时间。经审查,《商品房认购书》已明确写明房屋总价,任某作为一名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其购买二套房应付首期款的数额,其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同日填写《御某事务申请表》,申请延期支付首期房款,亦证实任某在签订认购书时,对于首期款数额是知晓的,否则其不可能提出延期支付申请。因《商品房认购书》明确写明了房屋总价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御某事务申请表》明确写明了首期款支付的时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高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任某主张高某公司使用欺诈手段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