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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反对加装电梯起诉撤销规划许可证可以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7日
律师解答:只要本栋楼支持的面积和人数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就不会撤销。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李某就荔湾区周门街X号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原有楼梯间改建电梯间)向市国规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申请函、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等材料,市国规委依据上述材料核发涉案许可证给李某等业主,符合上述有关审批的规定。市国规委核发涉案许可证,已注明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颁发此证,而且设计单位也出具了加建工程不影响原有建筑安全以及并不影响原大楼消防,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要求的说明,故谭某认为市国规委违反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等规定而要求撤销涉案许可证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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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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