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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又有遗嘱又有分家协议的,以哪份为准?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1日
律师解答:如果知道有遗嘱,仍在去世后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的,即使与遗嘱不符,也以遗产分配协议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被继承人留了遗嘱股z份由两个侄子继承,两个侄子知道遗嘱的存在,仍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与另个侄子签订了协议,约定三人一同继承股z份。后又反悔想仍由其二人继承。最终法院认定三人均有照顾被继承人,该协议不属于赠予,不能随意撤销,仍按协议继承股z份。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如何分配何某4遗留的涉案股z份问题。《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属于广义继承的一种,根据上述规定,遗赠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知道遗赠的,应从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但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继承人何某4生前于2007319日立下遗嘱(该遗嘱经广州市荔湾区公证处公证),表示在其死亡后,将其持有的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某村股z份经济联合社股z份二十五股(股z份证海字第5-411号)中的十三股及股金指定由侄儿何某1一人承受,十二股及股金指定由侄儿何某2一人承受。此为何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某1、何某2表示其于何某4生前已知道上述遗嘱,上述遗嘱公证书并由何某1保管。何某42016521日去世,何某1、何某2于何某4去世后第9天即2016530日与何某3签订了《何某4死后股z份分红协议》,内容为:“根据何某4生前与三个侄儿在联社和居委工作人员的现场调解后,同意将其死后在某村联社得到的股红利益作重新分配,分别分配给三个侄子,何某38股,何某18股,何某29股。”何某1、何某2签订上述协议可视为其在何某4去世后两个月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同时对何某4遗赠的股z份作出了重新分配,即不再按何某4上述遗嘱分配何某4遗留的涉案股z份,而是由何某3占有涉案股z份的8股、何某1占有8股、何某29股。上述协议是何某1、何某2、何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协议履行。关于何某1、何某2上诉认为其与何某3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属于赠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查明的事实,何某1、何某2、何某3在何某4生前都有照顾赡养何某4,根据上述规定,都可以分得何某4适当的遗产。何某1、何某2与何某3在何某4去世后签订《何某4死后股z份分红协议》,也是考虑了双方在何某4生前均有照顾赡养何某4的情况,因此,何某1、何某2与何某3签订上述协议,同意由何某3占有涉案股z份的8股,此为重新分配何某4遗留的涉案股z份的行为,不属于赠与,不可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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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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