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名为销售合同还是加盟合同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30日
律师解答:只要符合特许经营的要件,就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合同名称叫《销售合同书》,最终仍被法院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销售合同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对于合同的定性,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为主要判断标准。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名为销售,实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关于经营资源。该合同明确“某一点点”服务体系是嘉某公司建设并管理的餐饮销售和服务机构,该机构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商号、商标、企业标识等均由嘉某公司制定并所有,并约定嘉某公司授权王某在合同指定区域内以“某一点点”企业标识从事嘉某提供的项目服务,且王某不得跨合作区域范围经营,由此可见,王某的经营资源受嘉某公司的控制。第二,关于经营费用。涉案合同约定,王某支付的投资费69800元为嘉某公司持有商号、商标、企业标识的使用费等,由此可知,王某支付投资款是获取嘉某公司的经营资源,而非一般的买卖合同。第三,关于统一的经营模式。涉案合同约定嘉某公司对王某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标识系统应用的规划安装有指导权和决定权,嘉某公司为王某提供培训、运营指导,结合王某需在指定区域经营,涉案合同符合“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
综上所述,涉案《销售合同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嘉某公司主张签订该合同时“某一点点”标识尚未获准注册,但该事实并不足以改变涉案合同的定性,故嘉某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理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