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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违法征地维权咨询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律师解答:违法,征地必须先取得批复,且不能超出批复的征地面积。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所提被告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被告吴川市政府具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定职责,但其实施征收行为的前提条件为被征收土地经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即被告应严格按照有权机关所批准的范围组织征地。本案中,被告在2013年与第三人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征用该村土地565.2208亩,被告当庭确认征地程序已完成,其已全部履行征地协议,协议约定的所有土地均已征收并出让。但2016年7月22日省国土厅作出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吴川市2015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资(建)字[2016]X),批准被告吴川市政府征收的集体土地共计32.3521公顷,其中涉及第三人集体土地的面积仅为17.7901公顷(266.8515亩),明显少于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征地协议书》中约定的征地面积(即被告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被告辩称土地征收分批次报批,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只是其中一个批次,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本次土地征收行为尚有其他批复,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虽取得了部分土地的征地批复,但其超范围征收第三人的土地并出让,构成未批先征、少批多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此外,涉案征地程序中的养老方案及留用地情况均未落实,没有关于留用地的位置、面积等任何材料,违反了省国土厅的上述批复及湛江市国土资源局(2016)404号函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的要求。综上,被告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明显超出省国土厅批准其征收的土地面积,构成未批先征、少批多征,且在未落实养老方案及留用地方案的情况下使用土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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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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