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承租人擅自解除合同,转让费还能退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律师解答:不能,转让费属于一次性向出租人交纳的费用,若租赁店铺后擅自解除合同,转让费不能退。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是连店铺营业执照一起转让的,一审法院认为转让费属于承包费,判决按月数退还。二审法院认为该转让费不等同于承包费,应视为一次性向店铺原经营人支付的费用,改判转让费不退。不过二审法院为了平衡双方盈亏,也判决剩余未支付的8万转让费可不用再支付。
判决书节选:
关于玉某公司是否应退还20万元给许某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2、甲方(即玉某公司)将上述店铺转让给乙方(即许某),转让费28万元,一方代替甲方向产权人履行该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4、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门店经营模式不变。”上述协议约定许某支付的28万元为转让费,许某沿用玉某公司已办理的营业执照,门店经营模式保持不变,除该费用之外,许某还应向房东交纳店铺租金。按常理,该转让费不等同于承包费,应视为一次性向店铺原经营人玉某公司支付的费用。现玉某公司按照案涉《协议》约定将店铺转手给许某,已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许某擅自撤场系违约,玉某公司无需退还已支付的20万元。至于剩余未支付的8万元转让费,由于玉某公司在许某擅自撤场后未提出许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并自行接手经营店铺,故许某无需再支付剩余8万元转让费给玉某公司。一审法院认定许某支付的费用为承包费,并判决玉某公司返还176666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