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即使合伙的项目尚有债务,因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待债务确定之后再另案起诉追偿,不影响合伙解散时对已有的收益进行分配。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合伙收益现能否进行分配。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个人合伙解散时,合伙清算是分配合伙收益的必要前提,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即对财产予以分割处置,不影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会对债权人的实际利益造成损害。此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但陈某、增某公司现均未举证证实合伙期间的债务情况,导致该事实不明,故法院对合伙债务暂不予调处,双方可待合伙债务明确后就内部承担债务问题另行起诉,因此,增某公司以涉案工程尚有材料款、人工款、税费等合伙债务抗辩合伙收益尚不能分配,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