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合伙做生意亏损后能起诉退还投资款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律师解答:如事实上上合伙关系,则不能以委托理财或投资关系起诉退还出资款,法院会审核真正的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亏损后,起诉是委托理财关系,退还出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合伙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郑某没有与谭某或周某签订相关合作或投资内容的合同,但本案中郑某及谭某均确认谭某收取郑某的163500元是投资某呀公司的投资款。现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案由有争议,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本案中,郑某与谭某并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一、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由委托方将一定的资金交付给受托方进行管理和运作,受托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委托方的指示管理该资金的协议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共同出资,以其出资形成合伙的财产,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二、郑某与谭某构成合伙关系。(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黄俊杰反映的情况,采信谭某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1.郑某、谭某、周某、黄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某呀公司;2.四人共同出资某呀公司现在目前还在正常经营,其中周某投入220000元,郑某投入163500元;3.谭某和黄某是某呀公司的显名股东,某呀公司确认郑某和周某是公司的隐名股东。(二)郑某、周某、谭某、黄某共同参加了某呀公司的开业典礼,并一起上香祈福及剪彩,还共建的“撸起袖子加油干”的四人微信群,上述事实也充分证明了四人共同参与经营某呀公司。(三)根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郑某、谭某、周某四人共同投资经营某呀公司的事实,另认定四人构成合伙关系。郑某主张其支付给谭某的163500元是委托谭某投资某呀公司进行理财及认为其与谭某构成委托理财(或投资)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郑某在本案中基于其与谭某构成委托理财(或投资)关系而主张谭某返还163500元及其利息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郑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