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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对等有效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律师解答:仍然有效,不过可以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购房者以违约责任不对等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无效,法院就不予支持。实践中,一般签名后合同就有效,主张格式合同无效或受欺诈撤销合同都容易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关于附件补充协议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的效力。罗买家诉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银某公司认为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针对上述争议,法院将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均有罗买家的签名及加按指模予以确认。罗买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该补充协议之前,对该协议内容、条款是否真实、合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合理的认知与判断。其次,罗买家诉请认为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为无效条款的理由为上述条款约定的罗买家违约的情况下与银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及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同,即罗买家违约的情况下,银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罗买家须承担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而银某公司违约罗买家行使解除权的,银某公司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金总数为已付购房款的5%且解除权需在15天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罗买家认为其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金总房款的20%过高,可根据银某公司的损失情况,申请予以调低,反之如罗买家认为银某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自身的损失,则罗买家亦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主张对该违约金予以调高。同时,上述关于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罗买家与银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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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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