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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经济社能对生产队的土地签订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律师解答:可以。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虽然牛某村已经实行二级股份固化,案涉土地属于牛某村×生产队所有,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规定,牛某经济联合社有权就案涉土地对外发包,且牛某村×生产队户代表已经表决同意发包案涉土地,合同虽由牛某经济联合社发包,但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牛某村×生产队亦在《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名确认,可认定牛某村×生产队对牛某经济联合社发包的行为表示确认。因此,牛某经济联合社以自己的名义就案涉土地对外发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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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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