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买的商品房还未过户,被查封了怎么办?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律师解答:只要所付房款超过房价的50%,就可以向法院提执行异议,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首先,郑某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与金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其次,涉案房屋是金某公司为了照顾郑某在该公司无分配住房的实际情况而本着优惠照顾内部职工困难的原则转让给郑某,且涉案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一直由郑某占有使用,并取得了部队填发的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第三,郑某在与金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次日即依约以支票方式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此,郑某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并要求金某公司与佳某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办证费用,各方可依约另行解决。涉案房屋仍登记在佳地公司名下,郑某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