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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能否以土地承包合同价格过低显示公平起诉无效?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律师解答:以此理由起诉无效容易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不能以当年的价格与现在的价格有差异就认定显示公平。驳回了合同无效的诉请。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故应定性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告以涉案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且承包价偏低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从涉案合同的内容可见,该承包合同是经过当时原告内部多次各级会议讨论,结合被告提交的会议纪要,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承包方案及合同经过原告民主议定程序讨论通过,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格符合原告“会议纪要”的表议要求。该“会议纪要”表决内容形成的承包价格方案,不仅特指某一份合同,而应包含原被告此后签订的一系列土地承包合同。事实上,被告承包涉案土地进行农业示范区建设长达十余年,进行了大量投入,至今每年也按约定交纳承包费,原告对合同效力一直未提出过异议,现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而涉案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不能仅凭距今十几年前签订时的价格与现时的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就认为构成显失公平。被告提交的两份“会议纪要”有村民代表的签名及盖有“寮某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涉案土地的承包价格方案已经必要的民主表决程序通过,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此已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而原告虽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能举证予以推翻。如合同未经镇政府批准,该责任不在被告,亦不能导致合同必然无效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因无证据证实该合同的签订当时损害了村集体及全体村民的利益,故原告主张涉案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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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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