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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区分投资设立公司协议与股东内部投资协议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5日

       律师解答:如协议签订时公司尚未成立,协议内容是关于如何设立公司的内容,则为投资设立公司协议。如协议签订当时,公司已经成立,协议内容只是对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则是股东内部投资协议。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确认案涉《股东合作协议书》解除的问题。案涉《股东合作协议书》是原告候某与被告蔡某及第三人曾某、林某、柴某、孙某、吴某共同所签署,合法有效。该《股东合作协议书》虽然名为股东合作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了关于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和对应的出资比例、公司治理结构、股东退股及转股条件等内容,但各投资人拟设立的公司即被告蔚某公司在案涉《股东合作协议书》签订之前就已经登记成立了,而协议中的七方投资人均不是被告蔚某公司登记的股东,该公司的股东为案外人张某、沈某两人。因此,案涉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发起人就投资设立公司达成的协议,协议的各方主体亦非被告蔚某公司的股东,该《股东合作协议书》应属于原告候某与被告蔡某及第三人曾某、林某、柴某、孙某、吴某之间的内部投资合作协议。由于该协议系由七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即使如原告候某所主张的其与被告蔡某等达成了退出协议,由于该协议尚有其他当事人仍在继续履行,故原告候某要求确认该协议已经解除的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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