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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卖合同纠纷中,谁负有举证义务?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律师解答:双方都负有举证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欠的货款,被告辩称谁主张谁举证,其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欠付货款,但自己又拿不出证据反驳。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证据。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丁某与唐某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唐某作为买受人理应向丁某支付相应的货款,本案争议的为货款结算金额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丁某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固然有举证唐某欠付货款的义务,而唐某作为买卖交易的一方,存有相关交易单据或对交易事实是清楚的,在其否认丁某所主张交易证据的情况下,唐某也负有提交相应交易凭证的举证义务,因此,本案丁某、唐某均负有举证义务。
    丁某主张唐某对欠付货款金额的确认,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唐某虽否认上述送货单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交其收货的相关单据,未尽举证责任,其提出按照梯子计算交付床的数量也缺乏依据。上述送货单均记载车牌号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丁某主张为司机签名,上述交货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对于上述送货单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丁某于201771日至726日期间向唐某供货31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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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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