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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开工时间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9日

律师解答:由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由双方各自举证证明入场施工的开工日期。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发出书面的开工通知为开工日期,100天内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完工,却没有保留书面开工通知书,无法证明开工日期,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穗某公司是否逾期竣工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珠某广场”项目一期永久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1-4号楼表后电气工程在具备施工进场条件后100天内竣工,其他楼宇竣工时间由珠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1-4号楼的低压出线工程在具备施工进场条件后100天内竣工,其他楼宇竣工时间由珠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一期的高压送电工程在具备施工进场条件后100天内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珠某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工期均以日历天计,不分节假日”。诉讼中,珠某公司主张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开工时间,穗某公司应自签订合同后随时进场施工,但珠某公司与穗某公司签订的《“珠某广场”项目一期永久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开工时间以珠某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且该合同仅约定了1-4号楼表后电气工程及低压出线工程的竣工时间,并未明确约定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珠某公司以1-4号楼的竣工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有所不妥,即珠某公司珠某广场的诉称与提交的证据之间自相矛盾,鉴于珠某公司未能提交具体开工时间的书面通知,且珠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表》“建设单位验收意见”一栏已加盖工程专用章予以确认,故珠某公司主张穗某公司逾期竣工并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80万元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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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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