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由双方举证证明交易事实和货款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生产出毛衣卖给买家,双方已顺利履行多次,金额高达83万元。但最后一笔18万元的货物,卖家生产出来发货以后,买家却拒收。卖家只能凭发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被告买家辩称其没有订货,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法院最终根据交易惯例确认货款金额为18万。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实际拖欠原告货款金额,若要确定具体拖欠金额的前提则需明确涉案货物总金额以及诉争的退货问题。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既无书面约定双方对于买卖货物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货物质量标准、如何检测、退货与付款等),也无后期补救措施(如定期书面对账与结算或存有“欠条”等凭证),完全依靠双方的交易惯例履行义务,以致在交易结束后双方之间对交易的货物与款项有争议时则产生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协商一致的现象,也陷入货款无法两讫的窘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于双方争议的涉案总货款金额,应按照双方的交易惯例而确定。结合庭审内容,本案的交易模式为:原告是收到两被告的订货指示才生产货物(毛衣)并发货给两被告,之后两被告收取货物后再向原告支付货款。基于这种平常模式,原告作为出卖人(供方)不会在没有被告订购指示的情况下私自肆意生产货物以致无货款可收而产生损失。因此,原告以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自制对账表格等证据为凭主张涉案总货款为1156833元,符合交易惯例模式,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而两被告对此虽提出异议,也表示有些货物未收到,但是没有举证推翻原告的主张,亦无提供其他切实有效的证据反驳原告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