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公司股东用私人账户收款就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9日

律师解答:不一定,每个法官判法可能不一样。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即使股东用私人账户收取款项,也不一定就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但笔者也遇到过其他案件中,法官就认为股东用私人账户收取款项的,构成财产混同,要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被告黄某责任承担的认定,因原告与被告金某公司成立委托关系时,被告黄某尚不是被告金某的股东,且被告金某公司承诺于2018年8月5日退款,原告与被告金某公司之间的债务属于金某公司公司性质变更前的债务。退一步讲,即使该债务属于公司性质变更后的债务,原告仅凭借被告黄某用其私人账户收取了两笔费用即推断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依据不足。综上,原告诉请被告黄某对被告金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资料

张静律师
电话:18078803…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